产品中心
  • 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五批2024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 上架时间: 2024-12-15 |   作者: 波球nba高清直播178
    2024年以来,山东省聊城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执法力度,严查重处一
  • 联系我们
产品描述

  2024年以来,山东省聊城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执法力度,严查重处一批涉及电瓶车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电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6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家电城销售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电瓶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电瓶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家电城经营的电瓶车,整车质量、导线布线安装、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环保的交通工具,深受众多购买的人的青睐,电瓶车的质量必然的联系到消费的人的出行安全,把好电瓶车“质量关”至关重要。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重拳出击,持续加大专项执法力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聊城开发区某自行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8月5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电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电瓶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某自行车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辆电瓶车车头显示屏下方有两根带插拔式接线端子的电线,其中一根电线V”的标签。根据《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瓶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经调查,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质量事关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电动车蓄电池电压的篡改会导致电路的不稳定,在充电或行驶的过程中,易出现短路等安全风险隐患。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电瓶车销售单位的不法行为,守护了电瓶车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三: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案

  2024年9月,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电瓶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辆电瓶车,鞍座长度为530mm,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经调查,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自行改装电瓶车,可能会对电瓶车整车质量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该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电瓶车销售单位的不法行为,守护了电瓶车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四: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4年6月11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电瓶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被抽检电瓶车标识与警示语、布线、连接、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 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瓶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抽检电瓶车标识与警示语、布线、连接、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多个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该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电瓶车销售单位的不法行为,守护了电瓶车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五: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9月18日,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电瓶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冠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某电动车行所经营的电瓶车做监督抽检。2024年8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数据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电瓶车,其危害深远且影响广泛。这类车辆往往存在电池安全风险隐患、制动系统失灵等质量上的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易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难以处理的后果。同时,不合格电瓶车泛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合法厂商权益,阻碍电瓶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于明发)

产品中心